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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拆迁公司与政府脱钩是公正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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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拆迁公司与政府脱钩是公正的前提
                                              盛大林
  浙江省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政府部门与拆迁公司必须要在年底前彻底脱钩,2005年1月1日起,未脱钩的拆迁公司(拆迁事务所)一律取消其拆迁资格。(9月5日《现代金报》)

  近年来,关于折迁的纠纷此起彼伏,因强制折迁而引起的极端事件也时有发生。今年3月新修改的《宪法》规定“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之后,公民依法保护房屋等私有财产的意识明显增强,北京、开封等地都先后发生了手持《宪法》阻止强制拆迁的事件,但最终都未能阻止轰隆隆的推土机。

  非公益性建设用地,政府为凭什么直接插手?补偿协议显失公平甚至协议尚未达成,拆迁单位凭什么强行拆迁?在没有经过任何司法程序的情况下,强行拆迁何以能够进行下去?有一个条件至关重要,即拆迁单位与政府关系紧密,甚至就是政府的一个部门——政府一声令下,拆迁单位当然唯“令”是从,管它合法不合法,管你公平不公平,先拆了再说。换句话说,强制拆迁之所以得以进行,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行政命令;而不合法的行政命令之所以畅行无阻,则依赖于拆迁办从属于政府的行政体制。

  拆迁部门作为一个工程技术单位,原来就不应该承担行政的职能。更重要的是,如果政府站到了拆迁双方其中之一的位置上,它就难以保证拆迁行为的公正性。浙江省政府意识到了问题的症结所在,因此断然作出了“政府与拆迁部门脱钩”的决定。

  “脱钩”了,拆迁单位当然可以不再买行政命令的账。作为民间机构的拆迁公司(事务所),只认带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比如拆迁双方签字的协议或法院判决等。没有法律文书作依据,拆迁公司在公民私产面前就不能“轻举妄动”,否则即构成违法。如此,不合法的拆迁就难以进行下去,拆迁管理方式也就实现了“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的根本性转变”。

  当然,“脱钩”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从以往很多政府所属的咨询或服务机构“脱钩”的实际情况来看,拖拖拉拉、明脱暗不脱等现象,常常使“脱钩”成为一个曲折而漫长的过程。地方政府(主要是地市级以下的政府)为了顺畅地贯彻自己的意志,拆迁公司由于舍不得依附于政府所能获得的诸多好处,它们都不会心甘情愿地“分道扬镳”。对此,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同时更要拿出足够的决心。

来源:《燕赵都市报》 (责任编辑:闫妍)
人民网>>观点>>社会走笔 2004年09月06日10:22

                                                 朱家门头4幢14号的照片说明
 
自从2005年12月8号因拆迁问题双方协商过,达不成协议,至今为止,无任何协商,无任何部门做过调解,无县(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行政裁决。200年11月11日凌晨5点左右,有一伙来历不明的人撬开房门,而且撬走房门,强行进入我家,把家里财产乱翻一地,财产严重损失,我接到邻居电话后,急忙从外地乘出租车赶到家里,到家一看,发现有几个外地人在房子屋面把瓦片全部扔到地上,另有几人搬我家家具。

 


    旧城改造、兴建开发区,政府不应是拆迁的参与者,我们这里的政府不光是参与者而且是拆迁人。

   知道详细情况请进入网站:http://sung.banzhu.com  http://sung1.ttsite.com里面有详细的报道和照片




 浙江省桐乡市崇福镇朱介门头17幢1号  孙建强
        联系电话:0573-8842852
        电子油箱:sung01@tom.com + ^# M+ [# o, a; W/ `" @& e: ?%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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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1 14:51: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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