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
# a. [: X" w/ \# o0 j0 ~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佳琳 魏铭言 王荟 仲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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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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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B: Z5 Q" n. R' }9 `$ p近日,“梁林故居”被拆一事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其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法也受到质疑。
0 Z5 ]* P( }) I) l$ u/ c目前,在东城区文委的官方网站上显示,早在去年3月,东城区文委就已明确向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做好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保护。在这份通知中,东城区文委明确界定了梁林故居——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实施原址保护修缮。 # H. _9 E$ ^# e$ D
3个院落皆为不可移动文物 " h! |* e9 j3 l5 s" C% E
这份通知发布于2011年3月11日,题为《关于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的通知》,通知来自东城区文化委,通知对象为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 @$ ?% X! \* c# Y/ o
通知中称,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位于该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内。按照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要求,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经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东城区已将其列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东城区新发现项目,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 o; i$ }) |( i" o; U$ a, @' U
东城区文委要求该公司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9 V7 z# x X4 \; W原东城区史志办主任王之鸿曾经系统了解过“梁林故居”的历史,按照他掌握的情况,12、24、26号院原本为一处院落,但此后门牌号码变更中,将其一分为三,才形成了现在的3个院落。 2 X/ n' Y' i' @2 R
尚未研究即遭拆除
- r- h) ^7 T7 H7 u$ D/ j, g. `据原东城区史志办主任王之鸿介绍,“梁林故居”从人文角度看具有保留的价值,“就像很多伟人故居,本身也并非伟人本人购买的房产,而只是曾经在此租住过的房屋,但因其存在特殊的历史意义,因此均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留,供后人参观纪念。”
) t) Y7 j8 `4 b& w2009年,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的单霁翔、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都到“梁林故居”现场考察,并比照已有的资料绘图研究了当时保留的基础建筑。 + o- u% C( `! @
单霁翔当时表示,该院落还保留着丰富的历史信息。
5 K6 F1 G$ P: E3 i4 E& D几十年来,院落多次翻修,但是结合当年林徽因女士的手绘图纸,格局始终未变。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四合院的特点,院落格局很重要,反映了建筑的空间秩序和人们的生活信息。但遗憾的是,专业人士还没有来得及去细细研究“梁林故居”的遗存建筑和建筑材料,故居的保护方案也未确定,故居就遭到了毁灭性拆除。 - q! `8 N2 x$ U; i
■ 释疑
) l. z% ^- Z- J6 c. r3 [0 W9 s5 \如何认定“梁林故居”? : Q; V" E3 X6 Q! A
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家谢辰生表示,名人故居与古建不同,古建筑的意义在于建筑本身,但“梁林故居”的价值在于梁思成和林徽因先生曾经在这里居住生活过。无论是租住,还是自己家的房子,只要认可梁林曾经在那里生活过,那这里就是名人故居,没什么可质疑的。 ; I9 P$ L$ o* P Y( v
至于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要看文保部门做出的正式认定。只要“梁林故居”的原基址未变,保护和复建就有意义。 1 W0 S& m5 A. \& S; V
拆除故居是“落架维修”?
$ H4 Z& @7 ~- I9 U谢辰生表示,从未有文物“维修性拆除”这一概念。如果是“落架维修”,应该在建筑“落架”前,留下详细的图片和图纸资料,每一块砖瓦材料,也要进行编号。如果调查结果认定“梁林故居”被拆是“落架维修”,拆除单位应尽快出示“落架”前保存的各种房屋资料,以及“落架”对维修现场的保护证据。 . o, i6 H5 i* {$ C$ T8 H1 S/ @* G
对于担心房屋易出险情,“落架维修”这一理由,民间文保人士曾一智也不能认同。她说,根据住建部现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而“梁林故居”被拆前,她曾多次去看过,没有发现故居周边贴有危房通知书。她希望看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的“梁林故居”危房鉴定报告。
& R6 r* C0 e; W8 o/ V1 s3 @此外,曾一智表示,《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原则都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因此,即使“梁林故居”出现险情,也要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抢险加固,而不是拆除。
, M: J+ Z& G0 u$ k# l违规拆除负何种法律责任? % V" i V' ]+ `/ ]3 w5 ?
1月27日晚,北京市文物局已责成东城文委依法追究拆除“梁林故居”单位的责任。那么拆除“梁林故居”究竟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 m) p! a9 I; [; e北京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发起人何戍中说,《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3项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保法》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 o( Y0 s2 o! z' ?) x
何戍中解释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的,应该是私拆不可移动文物责任单位的主业资质。
7 ~1 O1 S- J# y% b+ w谢辰生则呼吁,如果政府部门认定拆除“梁林故居”的行为违规,应尽快对拆除单位依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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