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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含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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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0:45: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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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京报 作者:王佳琳 魏铭言 王荟 仲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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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

24、26号院皆为梁林故居 地产商曾被要求原址保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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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梁林故居”被拆一事已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其是否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说法也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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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东城区文委的官方网站上显示,早在去年3月,东城区文委就已明确向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其做好梁思成、林徽因故居的保护。在这份通知中,东城区文委明确界定了梁林故居——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实施原址保护修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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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院落皆为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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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通知发布于2011年3月11日,题为《关于做好不可移动文物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保护的通知》,通知来自东城区文化委,通知对象为华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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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中称,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位于该公司负责开发建设的项目内。按照国家文物局和北京市文物局要求,在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中,经过现场勘查、专家论证及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并经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东城区已将其列为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东城区新发现项目,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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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城区文委要求该公司在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北总布胡同12、24、26号院(梁思成、林徽因故居)实施原址保护修缮,并进一步做好保护工作,确保文物建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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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东城区史志办主任王之鸿曾经系统了解过“梁林故居”的历史,按照他掌握的情况,12、24、26号院原本为一处院落,但此后门牌号码变更中,将其一分为三,才形成了现在的3个院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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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研究即遭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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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原东城区史志办主任王之鸿介绍,“梁林故居”从人文角度看具有保留的价值,“就像很多伟人故居,本身也并非伟人本人购买的房产,而只是曾经在此租住过的房屋,但因其存在特殊的历史意义,因此均作为文物保护单位予以保留,供后人参观纪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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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时任国家文物局局长的单霁翔、北京市文物局局长孔繁峙都到“梁林故居”现场考察,并比照已有的资料绘图研究了当时保留的基础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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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霁翔当时表示,该院落还保留着丰富的历史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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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十年来,院落多次翻修,但是结合当年林徽因女士的手绘图纸,格局始终未变。这完全符合中国传统四合院的特点,院落格局很重要,反映了建筑的空间秩序和人们的生活信息。但遗憾的是,专业人士还没有来得及去细细研究“梁林故居”的遗存建筑和建筑材料,故居的保护方案也未确定,故居就遭到了毁灭性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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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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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梁林故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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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专家谢辰生表示,名人故居与古建不同,古建筑的意义在于建筑本身,但“梁林故居”的价值在于梁思成和林徽因先生曾经在这里居住生活过。无论是租住,还是自己家的房子,只要认可梁林曾经在那里生活过,那这里就是名人故居,没什么可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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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名人故居的保护范围,要看文保部门做出的正式认定。只要“梁林故居”的原基址未变,保护和复建就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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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故居是“落架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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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辰生表示,从未有文物“维修性拆除”这一概念。如果是“落架维修”,应该在建筑“落架”前,留下详细的图片和图纸资料,每一块砖瓦材料,也要进行编号。如果调查结果认定“梁林故居”被拆是“落架维修”,拆除单位应尽快出示“落架”前保存的各种房屋资料,以及“落架”对维修现场的保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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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担心房屋易出险情,“落架维修”这一理由,民间文保人士曾一智也不能认同。她说,根据住建部现行《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而“梁林故居”被拆前,她曾多次去看过,没有发现故居周边贴有危房通知书。她希望看到房屋安全鉴定部门依法作出的“梁林故居”危房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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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曾一智表示,《文物保护法》对各种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原则都是“不改变文物原状”。因此,即使“梁林故居”出现险情,也要由具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依法进行抢险加固,而不是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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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拆除负何种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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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7日晚,北京市文物局已责成东城文委依法追究拆除“梁林故居”单位的责任。那么拆除“梁林故居”究竟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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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发起人何戍中说,《文物保护法》第66条第3项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保法》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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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戍中解释称,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的,应该是私拆不可移动文物责任单位的主业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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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辰生则呼吁,如果政府部门认定拆除“梁林故居”的行为违规,应尽快对拆除单位依法问责。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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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2-1 18: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能叹气了,难怪被拆了,因为碰上的滑润地产不是一般的牛啊,比磐石益人志强难搞定多了!只能留资料吧.
发表于 2012-2-1 18: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华润是毛润之的买卖,共产党能为难八路军吗?

发表于 2012-2-1 18:3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地产商的惩罚还是太轻!!!

发表于 2012-2-1 20: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拆了又怎样???

发表于 2012-2-1 22:54:00 | 显示全部楼层
1938年“联和行 9 z' y3 ~1 U- n5 I( G9 f/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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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啤酒的股权结构

”(Liow&Co.)在香港成立。1948年,“联和行”改名为“华润公司”,第一任董事长钱之光先生。从1952年起,华润一直是中国进出口贸易在港澳及东南亚的总代理。1957年,华润参与发起了广交会。从1962年开始,华润承担起内地鲜活冷冻商品供港“三趟快车”的运作,保证了香港的食品供应。70年代初,华润将内地国产石油打入香港市场,缓解了香港的石油危机。1983年,随着香港华润大厦的落成,“华润公司”改组为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属于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世界500强企业。
发表于 2012-2-1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今日热点话题!
 楼主| 发表于 2012-2-1 1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正义的记者和无耻的开发商,本人观点建议追究该开发商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自文物法规定的一些拆毁不可移动文物入刑以来,还没有一个人因为这条被判刑,建议开此先例!建议东城检察院介入此事!
发表于 2012-2-1 14: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好,至少媒体有监督权,可以对类似事件进行曝光,否则相关部门也不会被动应对,早干什么去了?!应该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实施“追责问责”管理办法,在谁的管辖范围内出事儿,就立即革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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