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上周六(4月24日),长沙市民周忠良一家已经在长沙市房管局住了将近一个月,他们惟一的要求,是对已经显而易见的自家房产档案被改一事要一个处理结果。
, `* Y6 v( Q& x, w7 S7 U 然而,将近一个月的时间,事情未有任何进展。 8 z* a) A% ?6 `/ e! a! y
周忠良一家所住的信访接待室,就在局长办公室隔壁。他们穿上冤字服,近一月来天天守在局长办公室的门口,但从未见过局长,他们只好将标语挂到了局长办公室的门前。
0 d! `2 A$ ?1 F6 i 周忠良他们“入住”15天后,长沙市房管局局长石长松来过一次办公室。看见众多的上访户后,石长松在单位保安的保护下匆匆离开。 5 J. q$ O4 x3 a
周家人彻底体会到了上访的艰辛,“受人白眼不说,也要吃尽人间辛苦”。周忠良的姐姐说死都要死在长沙市房管局。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指着她扔下了狠话:“我倒要看看你如何死在房管局!” # f' [' ^" n( q( ]/ l: a
已到古稀之年的姐姐没有死在房管局,却在上周六病倒了。 7 M2 Z0 P: h! z) I
周家人住在房管局有一个很大的感受,房管局豪华办公楼与他家的房子形成鲜明的对比。他们说一辈子都没有住过这么好的房子。
" [; X. \+ W5 ~! a, [, l6 L. C 周家的房子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西长街槽坊巷,全家11口人蜗居于43平方米的3间小房内。今年56岁的周忠良在这里出生,从咿呀学语到长成一个身材魁梧、声音洪亮的长沙汉子。
: x7 m( ^( m* h' F! h 周家原本400多平方米的祖屋已在1958年私房改造中腾出。
5 ^- R s6 M0 N 所幸,针对私改中出现的错案,1990年12月,长沙市曾下达了51号文件,即《关于处理我市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意见》,决定对上世纪50年代部分被改造的房主按政策返还房产。
1 H5 h. G' i5 M A5 D$ d; \ 如果没有意外,周家也会像当时被返还的数千户人家一样,顺利拿回房产,并迅速抹去历史的伤痕。
! r; \# B" S' A7 _9 I$ | 不幸的是,因为一份可能遭到篡改的房产档案,周忠良一家不仅未从历史的漩涡中得到解脱,反而陷入另一段长达20年的艰难抗争。 / G V: R0 G- P
【是否出租让档案说话】 + N, J/ q$ z. H( T# p
当年的51号文件,内涵十分清晰:私改时房主未出租的房屋若被改造,则视为错改,政府将予以纠正、返还房产。私改时尚年幼的周忠良对家中房屋是否出租毫无印象,但当时已18岁的大姐周清兰则记得很清楚:家中房屋当时是周家私人的织布作坊,并未出租。 ( `$ d% }* \9 n4 t1 N7 j4 c
1992年和1994年,长沙市处理私房改造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私改遗办),两次给周家下达了维持原有改造的决定,理由却是:周忠良家改造时已将房屋出租,不符合返还条件。 ) n* I' o8 @5 ?9 g6 L+ h" R4 {, v
显然,“出租”还是“未出租”,仅一字之差,却决定着房屋的命运。能够说明房屋究竟“是否出租”的最权威证据———房产档案,此刻变得无比重要。
: \: z, S& ^0 m& o+ a& q V/ @4 U 2009年,周家祖屋被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拆迁指日可待,房产的归属之争也进入最后阶段———如果不能在房屋倒地之前拿回房屋产权,拆迁之后,周家的房产将由一个名为“长房集团”的国有企业来处理产权,这部分房屋的拆迁款也将进入长房集团的“专户”。 0 @; |% l: P; z1 f6 ?3 G4 ?
2009年3月,长沙市私改遗办的两名工作人员来到西长街槽坊巷,实地测绘周家的房屋。工作人员手中一摞泛黄的纸张,吸引了周忠良的注意,他意识到:此前一直难见一面的房产档案,此刻就近在眼前。 ( g% N4 R. U5 n
那天,能够亲眼见到祖屋的房产档案,周忠良至今仍感叹自己的运气。5年前,某报记者曾针对私改遗留下来的那些“问题房产”档案,做过调查。他发现,“公开这些房屋的档案是解决问题惟一的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但许多地方的房管部门都有‘内部规定’,不公开这些历史档案,使得问题解决难以向前推进”。
! ~8 A2 b: S; @2 g0 n% m 两名工作人员同意在由他们翻、周忠良不碰的前提下,让周看一眼他家的房产档案。匆匆翻过一遍,档案即被工作人员收走,且还隔着十几厘米远的距离。但周记得很清楚,档案中,有两页明确记载:“入户调查表有未收租记录。”在另一张登记表上亦有手书的“未收租”字样———一切有如石破天惊,一直沉睡在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铁皮柜里的房产档案被激活了。 8 O, [5 f- W" a
周忠良说,直到这一天,家中老人的记忆与泛黄的档案终于成功对应起来,“我们都觉得,事情水落石出了,很快就能拿回房子”。周随即向私改遗办递交了复查报告,请求按51号文件就“未出租”这一事实发还房产。
* ^' Q* m! K' f4 M z# H+ Y 当时,房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表态同样让周忠良倍感欣慰:“只要是未出租,我们就全部发还。”令退休警察周忠良没想到的是,接下来,是另一段艰难旅程的开始。为捍卫房产,他被迫进入了一片茫茫的历史海洋,并不得不再次拾起昔日做刑侦工作的全部智慧。 & Z5 e" D8 Z, o D, r
【谁动了我的档案】
/ i0 {" J' K7 N2 N6 u( a1 { 2009年7月20日,周忠良和家人如约来到私改遗办所在的长沙市肇嘉坪巷38号。此前一天,私改遗办主动通知他们来这里,再次查看房产档案。 : \- U; w+ L1 ~5 b" @( _
当时是下午3点多,在私改遗办那栋老式的三层小楼上,门外的周忠良听到屋内妹妹周晓兰一声悲怆的呼喊:“那两页档案哪儿去了?”周忠良闯进门去,接下来的经历,让他永生难忘。
* Z3 y' y. K$ \9 Q! C “我发现,此前那两页最能说明问题的档案‘神秘’消失了。”周回忆说,“我们怀疑,有人撕毁了最能直接说明问题的档案。”
! x5 K1 `0 c. d( b4 o 当时在场的人都看到,年过半百的周忠良犹如一只暴怒的狮子,气愤让他双臂和肩膀不住打颤,声音已近乎怒吼:“不管你们怎么搞,你们不应该改我的档案,这与落实政策是另外一码事,销毁档案是违法的!”
" m+ K' H5 r8 A7 _. N. C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确实有如下规定:“涂改、伪造档案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s7 w% n# L% i2 x! ^ 但当天下午,周忠良并不清楚这一情况应由哪级国家机关给予处分或查处,双方从下午一直僵持到晚上七八点钟,甚至惊动了附近浏正街派出所的民警。
6 |% t- p' c3 U+ F8 y 最终,周忠良以跳楼相威胁,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经电话请示后,同意在周家和私改遗办各有两人在场的情况下,将档案复印并拍照。
9 `1 ?; M6 E! [. T8 T- {( u5 L2 T4 ^ 带着档案复印件离开时,周忠良丢下了一句狠话:“我搞了20多年的刑侦,你改动一次档案,十次难补回,看我怎么找出里面的破绽!”此后两个月,周白天去长沙市各个机关上门要求落实房产,晚上则将档案一页一页摊在桌上,一家人围坐着研究,苦苦思索其中的玄机。
) Z2 v" n6 \( `. g8 b3 N0 q# G 一些显而易见的问题很快被发现:泛黄的表格和文字材料组成的房屋档案,在一些关键页面上有着明显的涂划痕迹,有时甚至会同时出现钢笔、铅笔和圆珠笔三种不同的笔迹,“像是被多次批改过的学生作业”。
3 c1 q2 r6 ~4 Z: b" r5 G “档案中大部分涉及租金的地方都被涂改了,更改的笔迹分明来自另一个年代。”周忠良说,“我干过警察我知道,档案是不允许有任何涂改的,即使有涂改,也须加盖公章。但这些,我家档案中都没有。”
3 [) S, W! \! _ 【“我们都在考古”】 # g9 E1 J5 \9 ]+ x, F$ D. s
除了涂改痕迹外,周忠良拿到的档案还显示,周家的房屋在私改前曾租给了“织布九社”、“制鞋六社”和“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三个颇具时代特色的单位。只是,这与周忠良家人的记忆截然不同。 ; m/ d6 u( @" n. i/ r0 R! ~% D
对于“档案究竟是否有伪造”,发生争执的那天下午,闻讯赶来的派出所民警曾给纠纷双方出主意:双方共同到档案上所注明的承租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即可。 3 d) X) d4 G; ?) l# P- y& a7 W3 v. G j; W
民警们肯定不会想到,他们的建议,竟引发了一场周家和私改遗办双方的“考据竞赛”———有信息显示,在2009年下半年,双方都在历史深处打捞材料,试图证明对方的错误。 + R: N- |' ~- b* b5 f4 P6 Z6 @
周忠良的逻辑是:只要能证实档案上的承租单位没有租过他家的房子,房产档案无疑就是伪造的,一切也将真相大白。他开始频繁出入长沙、湘潭等地的档案馆,一番寻觅后,关于“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的档案材料始终不见一字,周遂向私改遗办表达抗议,认为这两个单位纯属杜撰。 . J7 o+ I+ y/ K0 m# J8 g6 A+ J- _
几天之后,私改遗办的工作人员却把一摞“织布九社”和“制鞋六社”档案复印件摆在了周忠良的面前。他们用“扎实的考据材料”证明,这两所单位确实存在。
5 g% _& e4 U( E @; q( M( Q1 Q 周忠良一面承认自己确实失察,一面又对新材料下起了工夫:在一张标注有“织布九社”抬头的公文纸下方,周发现,一行小字标注了该单位当时的地址———“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是与周家所在的西长街截然不同的另一处地址。
+ {9 Z }5 Z+ x9 ~" }1 C 随后,周忠良吃惊地发现,“长沙市楠木厅6号”这一门牌号依然存在,这里竟是昔日韩国民主运动先驱金九在华活动的办公场所,如今已被作为文物保护起来。周围居民肯定地告诉他,这里就是昔日的“织布九社”,而“制鞋六社”也在此附近,只是原址已被拆迁改建。
0 w6 V3 Q7 k5 i" a8 P. i 至于档案涉及的第三个承租方湘潭专署物资局,一本名为《湘潭市物资志》的书证实,湘潭专署物资局于1958年8月才成立,而私改在当年5月就已经开始了。 : T p- d% v& x( ]* @
书证已有,人证尚缺。50多年过去了,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沙办事处的老人们,有的去世了,有的年事已高,能记得当时在长沙喝过茶的茶楼,却记不清办事处所在的位置。周忠良开始觉得,他已经不是在维权,而是在做关于湘潭专署物资局前世今生的历史调查。 . H2 Z( P9 t% Q" U2 {4 }
一次,周忠良又去湘潭调查,有位老人告诉他,几天之前,长沙相关部门的人也曾来向其了解情况。
7 S1 k+ @2 k3 v: ^( i 这与2009年12月长沙市委督察室一位工作人员的表述十分吻合:解决这一争议,政府的态度是很认真负责的,因涉及年代久远,“我们都在考古”。“目前,我说服不了你,你给我的证据也不足,说服不了我。”
6 B' k5 _% k6 l+ W& X. B j 【周家人仍在等待】
4 W: @7 `! ?6 I+ K8 W! b 2010年2月,一位当年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的工作人员、70多岁的邓开淳老人出现在周忠良面前。老人把湘潭专署物资局的来龙去脉讲了一遍,并清晰地说出了1958年前后该局驻长办的4个办公地点。
0 ^. B1 w& K, b9 h& U, ^7 P1 P 此外,邓肯定地表示,据他所知,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没有在西长街驻扎过,亦从未听说过该单位在西长街有过任何办公或居住地。周忠良大喜:“之前我还有最后一点疑问,这次我可以断案了,他们篡改档案已经是事实。” 5 E: y6 K/ f7 w! d; o
从首次看到房产档案至此,整整一年过去了,“涉嫌篡改房档”的“案件”终于在退休警察周忠良心中尘埃落定,但现实的房产之争,却还远未结束。 / M! Y5 @/ |* d1 D# r3 W
2010年1月28日,长沙市相关部门和周忠良家人坐在了谈判桌前,会议规格极高:长沙市房管局正、副局长,市法制办、市委督察室、市信访局等部门均有工作人员出席。会上,长沙市政府副秘书长余冬阳代表官方作出了明确答复:“这个改造要维持,不能改变。”
/ B/ |5 T- i# E* J b& k- h" r 事后,针对周忠良提出的房产档案遭到篡改,余冬阳向记者表示:“事实就是事实嘛,至于说你名字是张三还是李四,错了一个字,过去我们的档案不够严谨,有这个情况———但是只要基本的东西能够证明房子出租了,就应该予以改造,是吧?” 0 N7 l8 g+ L; N l3 E& N
周家人对政府的这个答复“并不买账”。他们一边仍在上访,一边寻找更多的证据。
. Q, X9 i2 f/ Y1 _, t7 V 长沙市相关部门给周忠良的建议是:怀疑档案被篡改,可以申请司法鉴定;不服长沙市的相关决定,可以向湖南省法制办申请行政复议。至此,虽然当事人对房屋产权还有异议,但周忠良家的祖宅已置身于随时可能被拆迁的危险中。
- f0 O' e4 U# E- O+ E 祖居在长沙市邵阳坪的市民胡少英称,长沙市房管局档案馆提供给她的房产档案有明显的更改痕迹,“竟把10号改为9号”。 # y0 p# O, \4 W# }2 {2 z3 D
而一位叫金平安的长沙市民称,他在房产档案中发现,一位叫金陵顺的人仅仅因为是他家邻居,竟在房产档案中被记录为是他的父亲。他的疑问是:“我的父亲怎么变成了金陵顺?”
* r7 I" @# ?9 U, g& j 余冬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亦吐露了工作中的无奈:“如果长沙市就他们(周忠良家)这么一家,我们支持他也无所谓,但这个牵涉的面太大了,私房改造的遗留问题大得不得了,必须严格按照政策办。”
1 c6 m3 R! W& w6 l" J7 Z 2010年3月,周家又找到了一位新的证人,一位叫朱程学的老人。周忠良告诉《法治周末》记者,这位老人曾经在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工作了很多年,前前后后的事情都是他经办的。朱程学证明,湘潭专署物资局驻长办并未租过周家的房子。
8 H3 I# o0 h5 u0 q 这一下,周忠良更加确认自家的房产档案肯定被篡改了无疑。周家人坚持认为:“房管局应该还我们一个公道。” 5 V( A6 F% W2 D9 V
“已经拖了一年多了,我们一定要一个结果!”在采访最后,周忠良对记者说:“私改遗办负责人范江告诉我们说本周会有个处理结果。但他这个人每次都说下周有结果,说不准的。”
$ n4 N% u4 [1 S; g' ?+ x3 ~ 2010年4月27日,接到记者电话时,私改遗办副主任范江称办公室坐满了上访的人,“脑袋都快炸了”。他向记者证实,确实已经收到周家递上来的新的公证材料,并且已经提交相关部门。但目前还没有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 |7 Z" }8 E) d9 w
周忠良一家还在等待结果,但周家的房子已经岌岌可危。拆迁仍在进行,如今只剩下周家和旁边两三家的房子仍然挺立。 8 {- T' W) w& g* T) ]
■相关链接 8 K+ \. o8 p# {6 o A. ~
私房改造 3 w" ]6 B8 \5 S) S) X5 P
私房改造,全称“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中国城市社会主义改造运动的组成部分。 : L0 f- g: L8 y/ u n
其内容是:对面积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通过国家经租等方式,采用类似于赎买即在一定时期内给被改造户以固定租金的办法,逐步改变房屋的所有制性质,使之成为国家所有。
, K( r6 P& U0 F) i 私房改造从1956年至1966年,历经两个基本阶段。 ) T/ T9 v6 s$ B$ \' i
有关的政策分别为1956年1月中央批准中共中央书记处第二办公室《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的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和1964年1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房产管理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 ! L- R. C$ A! z2 s' y0 ^
“国家经租,以租定租”是私房改造的基本形式。凡私房改造起点以上的城市私有出租房屋,除按规定留出房主自住房外,全部交由国家统一控制,由房产管理机关统一管理,统一修缮,统一调配使用,统一收取房租。房产管理机关依据租金收入额确定一定比例,按月付给房主固定的租息,定租一般占租金的20%至40%。
/ B& T9 U6 R: q" y/ Q! g 改造后的房屋称为国家经租房,房屋所有权证上盖有“国家经租”的印章,标明经租房的数量与位置,仍交房主保管,房主没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只留下取得定租的权利。1966年9月,停发租息,国家经租房一律转为国家所有,成为公房。 5 R0 c9 {( a- M! G0 X
在私房改造中,国家规定了私房改造起点。不足改造起点的私有出租房屋不参加改造。 x5 p+ y+ O$ H; E8 u0 y2 d
改造起点,住宅用房一般掌握在大城市为建筑面积150平方米,中城市为100平方米,小城市包括镇为50平方米左右,但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非住宅用房如厂房、铺面、仓库、货栈等,在第一阶段实行无起点改造。 1 |2 I. S( n0 T3 n x2 c; E& g. b6 S; B
第二阶段的政策是:已实行无起点改造的除与房主自住房相连的小量房屋可以退还外,一般不再变动,此后不再一律搞无起点改造。华侨、港澳同胞出租私房的改造国家作了专门的政策规定。
; P# w; A* \6 w% a9 c5 A2 k! g 凡解放前购建的房屋,纳入改造范围,但改造起点和自住房留房标准,较之一般私房为宽。凡解放后用侨汇购建的房屋,一律不进行改造,改造了的应予退还。 8 |4 z1 G1 e$ R
私房改造波及全国大中城市和三分之一的县镇,导致约有1.1亿平方米的私有出租房屋最终转为国家所有。 9 D/ s# b5 p6 z# k6 H# g2 s: o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私房改造是一项必需的意义重大的工作。 : a6 o5 f0 a; \4 c- R( C/ \
当然,由于种种原因,私房改造也出现过一些错误。如某些私房改造不符合政策,未给房主留自住房或留房面积过低,丈量和计算私房面积有误等。
3 S4 f5 _( k5 Z) N' C 对此当时就作了一些纠正,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国家十分重视私房错改问题,专门进行一项落实私房改造政策的工作,至1985年左右,私房错改基本上得以纠正。
9 V$ D" I6 D: U2 l 来源:法治周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