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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规划公示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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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23 23:06: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I( d6 H+ \: K" O8 K3 g0 n6 g9 J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3年11月 6 X: B/ u4 S! }" F1 k- @ . j* x; v" M9 a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和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精神,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程序,进一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政务公开和公众参与,特制定本办法。/ v/ c4 D7 a. T# W3 T1 `3 u 一、涉及拆迁的规划审批公示 " n! r! Q2 L F: U3 Q- H1 y 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单位在获得市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意见书》后,应当向被拆迁人公示《规划意见书》,充分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公示的地点应是被拆迁人易于到达的显著位置。公示牌的大小不得小于0#图纸的大小。公示的图纸以申报《规划意见书》的图纸大小为准。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公证部门公证。市规划部门将把被拆迁人的意见作为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重要依据。( J1 u3 g0 m* G5 H# f1 l 二、变更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批公示 " D- Q5 S2 C+ [- F7 I$ o" [ 居住区建设工程规划方案一经批准,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除特殊情况在规划审批前必须采用公开程序进行公示。 , g6 _" P9 V9 z8 [" q/ R. a) _(一)公示的范围 # k( E# C n6 P; j) L, | 1、项目范围 / x# R+ l f# i; Q8 r. g 开发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已经批准的居住匡建设工程规划方案的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建没工程(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按照《北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在公示前,要正式报送市规划委审查,原则可行的,由市规划委在核发审定方案通知书时明确项目公示要求。; c" G; B* R @7 U) Z4 Y 2、征求意见人范围 r- h3 w& o1 J7 W! \* h, `; H (1)已预售、销售,全部或已部分入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求变更规划设计方案的,要征求受影响的已预购、购买和已入住业主的意见。 A: N. q" M2 `6 |) E7 s (2)相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的范围由负责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国家住宅设计规范》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确定。 L! f0 x) `3 }) a+ ^ (二)公示的内容& L7 v8 i4 C a3 y/ M } 1、原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通知书、总平面图(影印件)及各项规划指标。 6 ]# J6 ?0 z% H' C3 l 2、拟变更的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各项规划指标以及变更的原因。公示的展板的大,1、不小于。0#图纸的大小。公示的图纸大小以规划设计方案申报图纸要求为准。 % y* Q; i6 N7 G0 o2 f$ l(三)公示的地点- s& I. {+ I6 q 1、项目建设地点。 ) b7 F; p: G, G) e 2、项目销售地点。# r' k: C: V# J }3 n$ B& d+ g 3、其他易于征求意见人意见的显著位置。 + h8 }9 S1 U- F P* T2 x7 ?, H 公示的组织者应将公示内容在以上各处公示地点进行公示。2 c8 C% e; K n: q6 O8 P9 F (四)公示的组织 * u; a/ s" s2 g( q' ^. r 规划设计方案公示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组织,建设工程所在区(县)规划分局进行监督和指导。 & R; w! x* B' y" M& Z (五)公示的结果 & E P. k! ^! a$ M* R 公示的组织者负责收集公示意见,每一户(房屋产权人和承租单位公房的住户)和每一单位享有一投票权。个人意见应签署姓名,单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公示的全过程要经建设工程所在地公证部门进行公证。& |( q; g% M; j5 Q- G 公示意见是规划设计方案调整的重要依据,受影响利益人“同意”或“弃权”意见超过三分之二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持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示结果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整已经批准的居住区规划设计方案。' G5 G0 @6 U* C9 C' d 三、施工观场“公示牌”进行公示) S- I! f+ p: i4 m; i4 O8 Y 《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没工程施工观场的显著位置张挂规划许可证件的副本,公示规划许可证件正本及其附件、附图的内容。今后,经批准的各类永久性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要在建设用地内设立公示牌向社会公示。公示牌主要内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工程位置及层数、面积、高度、平面规划图(并标注距相邻建筑距离)、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监督电话等。综合开发的居住小区要把其详细规划的鸟瞰图一并公示。各建设单位须在工程开工验线前将“公示牌”立于工地现场醒目位置(一般应是施工现场出入口等不需进入施工现场即可看到的地方),便于公众查询、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居住小区规划还应做出模型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的真实性由各规划分局进行监督检查。公示牌的制作按照《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的要求执行。 b" Q; j; ?/ f3 A$ A! d9 f 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可参照此办法办理。 I7 U. \. ~: H S1 ` 二OO三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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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24 01:1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见过公布的《规划意见书》吗?程序违法,后面的不管对错也一定是违法的,这是所有法制社会的共识。
发表于 2006-1-24 08:46: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这里都有正式的规划公示板,带平面图的。上面用不同色系标明拆除、保留和复制原建筑立面的准确位置和建筑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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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是从这样的公示板上发现了要拆除的保护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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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憾的是,我多次上传图片都说是“查询数据有误”,传不上来。

发表于 2006-1-24 20: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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